体育赛事公众责任险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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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推动我国________项目体育运动的发展,防范体育赛事举办过程中的风险,甲乙双方根据各自职能签署____赛事承办协议。本协议中,甲方是组织实施赛事的组委会,是本合同的投保人,乙方是保险公司,是本合同的保险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保险范围

  1.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应付的诉讼费用和保险公司事先同意支付的与处理事故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地域和业务范围内因经营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第三条 除外责任

  乙方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3.1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责任不在此限。

  3.2 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亡责任。

  3.3 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

  3.3.1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控制或由其保管的财产;

  3.3.2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3.4 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亡责任:

  3.4.1 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起重机、电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3.4.2 地震、洪水、烟熏;

  3.4.3 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3.4.4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3.4.5 由被保险人做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3.5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3.6 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3.7 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恶意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3.8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3.9 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3.10 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3.11 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第四条 赔偿处理

  4.1 若发生本保险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4.1.1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时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4.1.2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4.1.3 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4.2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其他事项

  5.1 甲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乙方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5.2 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5.3 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5.4 为防止损失扩大,甲方应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乙方可予偿付。但本项费用和赔款总额以不超过受损的被保险项目保额为限。

  5.5 保险内容如有变化(如保险项目有增减、工程期限缩短或延长、保险金额应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办理手续。

  5.6 甲方及其代表对上述规定的义务,如故意不执行,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 索赔和赔款

  6.1 甲方向乙方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6.2 乙方的赔款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

  6.3 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6.4 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甲方自保,乙方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6.5 乙方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部分应另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6.6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保险的存在,不论为甲方或他人投保,或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乙方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争端解决方式:

  7.1 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7.2 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八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传真签字具同等法律效力。相关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签字盖章后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签字)   代表______(签字)

  电话: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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