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纸质合同”吗?看完这些你就懂了

现在电子合同、电子协议等随处可见,每天无数人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签署相关文件,但是电子合同真的等同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吗?

【案例简介】

李某通过网络应聘上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区域经理一职。2016年4月23日,李某填写面试申请表。2016年5月11日,公司向李某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录用OFFER。2016年5月23日,李某报到正式上班。上班次日,公司人事向李某发送电子邮件,邮件附件中有加盖公司电子章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中记载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内容以及员工手册等材料,并告知李某如果劳动合同内容有异议可一周内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如需纸质劳动合同可在电子邮件签字确认后来人力资源部领取。次日,李某作出回复收到电子邮件,并以电子签名的形式在公司内部电子签名平台系统向公司上交了电子合同。2016年6月1日,李某填写入职登记表。2017年10月29日,李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2017年11月3日,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

在双方签订的电子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双倍工资差额,是否会得到支持?

【裁决结果】

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中记载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且申请人回复并确认该电子邮件,且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照电子合同的内容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该电子合同系真实、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申请人不能以电子合同非书面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分析点评】

现代科技日新月异,电子签章法也早已生效,无纸化网络办公会成为必然趋势。通过查询现行法律以明确的形式,确定了电子签名与传统纸质签字盖章一样,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形式的劳动合同可以认为是一种载体,这种载体是书面载体的替代形式,只要这一载体载明的内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要件,能够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能够打印成纸质文件,就是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所以对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不应特定为纸质合同。只要有文字记载、履行了诚实磋商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的必备要件、双方认可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其他形式合同,就应当认定为是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就本案而言,双方签订的电子合同中加盖用人单位的电子章以及劳动者的电子签名,该电子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双方也遵守电子合同中的内容履行权利义务,故该电子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理应合法有效对双方适用。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是网上备案登记,我们认为仅是对用工信息的备案登记,未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不具备劳动合同形式要件要求,内容也未包含劳动合同必备的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及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该网上备案登记不应视为电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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